摘要:从构成要素上讲,地方自治是个人自主权、社会自治权与地方自我管理权的一种权利叠加。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同样,没有地方的民主,也不会有国家的民主。由于这样一个制度模式在英美等国的成功,许多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纷纷效仿,将长期由中央垄断的一部分与地方性事务有关的权力授予给地方。
人也因为具有理性,所以才是自身利益最好的判断者。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原来的农村社会结构进行重组,将农村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使农村成为国家政治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与人民隔离甚远,地方政府因为接近民众。在英美历史上的某段时期,私人公司与市行政机关之间并无特殊差别。我国台湾学者杨幼炯先生即明确指出:地方政治因其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密切攸关,实为国家政治的基础,不仅关系一地方利害的事情,由地方政府办理,就是中央的一切政令,也大半要由地方政府去执行,去推动,才能发生实际上的效果。
这种概念上的分歧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历史文化背景和地方自治实践的差异,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地方自治权的法源和属性认识上的区别而产生的。由于权利具有先验的正当性和不可剥夺性,因此这种地方自治观更有利于保护地方自治权的行使。在一系列事件发酵之后,交通运输部表态,肯定专车软件对于城市交通服务模式的创新,鼓励创新,但坚决禁止私家车参与专车经营。
具体表现在:其一,二者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五、余论 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意在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平台的应用推广,实现产业创新与升级,协调推动经济稳定与结构优化。某一领域的出租车客运市场作为服务行业在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车型和司机素质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竞争要素。份子钱的征收涉及到出租车行业运营成本的预估,这就涉及到车辆采购、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营运标准设定等需要交通运输、财政和物价有关部门进行参与的事项,因此形成了相关的政府信息
为了避免审判活动虚无化、形式化,最为重要的即为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证人、鉴定人出庭。从这个角度来看,审前阶段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不可因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而否定审前阶段的重要性。
⑾在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利用起诉裁量权对案件进行过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尤其应当反思当前起诉率畸高背后审查起诉机制的失灵,加强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应当真真正正地呈现于庭审之中,而不是走过场或进行一次表演。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是侦查能力。
当前,一些法官将辩护律师视为司法的对立面,轻视辩护证据和辩护意见,甚至有意无意地限制辩方的活动。审判中心主义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最大挑战,可谓是改变当前默读审判的庭审模式,全面贯彻直接审理原则。审判中心主义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发挥审判的关键性作用,确保裁判公正,预防冤假错案。同时,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也再次增加口供证据的不稳定性。
审判中心主义力求改变当前法官书面调查的模式,摆脱其对案卷笔录的依赖,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⒀具体实施情况的调研与评估,参见陈卫东、赵恒:《刑事证据制度重点问题实施状况调研报告》,《证据科学》2014年第6期。
具体而言,一是对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需要兼顾公诉审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尤其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将变得更为关键。这既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改革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突破口,对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关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价值。
为此,应当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保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能够平等对抗。(二)审判中心主义对审判权运行的挑战 1.审判任务的加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样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任务。对于法院来说,就应当确保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都能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尤其要尊重辩方的合法权利,不随意打断或限制辩方发言,这也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⑻何家弘:《从庭审虚化走向审判中心》,《法制日报》2014年11月5日第10版。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大于制约,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为搞好关系而互相照顾,⑼混淆了各自的诉讼职能,尤其是动摇了法院应有的中立性。关键问题就在于法院能不能顶住各方压力,敢不敢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是司法权威难以确立。尤其是在当前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的情况下,司法不公的问题更为严峻,司法权威也就更难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
逐步改革全案移送制度,在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而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或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做法,可以防止法官在审前通过阅卷对案件未审先定,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心主义。其次,审前阶段可以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对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庭审由虚转实,过程将更具对抗性和不可控性,检察机关的出庭任务及压力也就随之增加。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势必将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使得法庭成为控辩双方证据及意见交锋最为激烈的场所。
一是全案移送制度的优势可能丧失。尤其是在庭审对抗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将更为平等、力量将更为平衡。另一方面可以使审判引导侦查的间接传递作用具体成为起诉引导侦查的直接衔接作用,最终能够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对引导起诉和侦查的层层牵引、无缝对接。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挑战,应推进庭审实质化,发挥审判的关键性作用。
不仅要妥善处理程序性事项,以防正式审理被打断,也要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好案件的争点,在正式审理时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避免重复质证以及与案件无关的辩论。应当认识到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对司法工作带来的现实挑战,并适时变革诉讼理念,提升办案能力以及完善诉讼机制。
因此,为适应由纸证向质证的转变,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的指挥引导能力、认证分析能力、突发应对能力,否则整个庭审也将变得杂乱无章。这样使得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广泛参与其中,或直接在庭、或旁听、或采访报道,也将充分发挥其对审判过程的监督作用,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所规定的一系列体现司法民主性的原则和重要制度在庭审中得以最为集中、充分地体现和贯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强化相互制约,淡化互相配合,尤其是要杜绝实践中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审判中心主义也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待遇。
二是对法官的诉讼保障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来保证庭审的质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不仅其指控将受到更为严格的审视,也将在庭审中受到辩方更为有力的对抗,而不再像过去一样享有绝对的主动权。在公检法干部中,恐怕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系统研究过。
目前,控强辩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也就意味着原先检察机关在证据出示和意见表达上所占的传统优势将会被逐渐削弱。
最高人民法院有法官即指出,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几乎都与庭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直接相关。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
三是对法官的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